交通裁決
(行政),交字,113年度,240號
KSTA,113,交,240,2025092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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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3年度交字第240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邱柏蒼
上列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間交通裁決
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240號行
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抗告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
1項第3款規定,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
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抗告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法 官 謝琬萍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秀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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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