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2年度監簡字第50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楊勝智 現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村0號附2139
上列抗告人因撤銷假釋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本院
112年度監簡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。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、
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,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50
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。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
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法 官 蔡牧玨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駱映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