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298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
被 告 吳竣裕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竣裕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,322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及補正被告完整年籍
資料,逾期不繳或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廖美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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