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262號
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吳智陽
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李雯羚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
4年度司促字第12236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民國(下同)112年12月1
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
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
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是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
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雯羚之遺產範圍內給付新台幣(下同)45
萬元及自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
。依上開說明及規定,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16日(見
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戳)止之利息,則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應為59萬6,17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
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7,5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