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257號
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被 告 王廣成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
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3666號支付命
令,該命令於114年8月21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
臺幣(下同)45,179元(含35,616元及按計息本金31,201元計算
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4,828.03元、違約金4,736元,元以下四捨
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