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249號
KSEV,114,雄補,2249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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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249號
原 告 陳芝庭
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維展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雖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惟訴之聲明為「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114年度司票字第4430號(下稱系爭本票裁定),被告對原告之
本票債權不存在。」,又原告於事實及理由中表示:「簽發時被
告僅交付原告15萬元,嗣後並無補足票面差額於原告」等語,是
依上記載似有疑竇而待究明,原告應具狀表明:㈠就系爭本票裁
定附表編號1、2票面金額合計60萬元本票,均請求確認本票債權
不存在,或㈡該票面金額扣除15萬元後,僅就其中45萬元部分請
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。若係前者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00元,若係後者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
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並繳
納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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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