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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248號
KSEV,114,雄補,2248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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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248號
原 告 夢萊茵河畔名流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鄭光雄
上列原告與被告航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
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
文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28萬1,14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,593元,扣除已
繳之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萬6,093元。㈡提出民事起訴狀及繕本
各一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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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航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