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167號
原 告 徐僖瞳
被 告 陳荔群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支付命令
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但經被告異議、視為起訴
後,尚未繳納足額裁判費。依原告聲明、主張及計算式,應為請
求加拿大幣2,120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,237元(參考臺灣
銀行於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14年7月17日牌告現金賣出匯率21.81
,以加拿大幣2,120元可兌換新臺幣數額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已繳納500元,尚應補繳1,
000元。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超過期限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賴怡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