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158號
KSEV,114,雄補,2158,202509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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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158號
原 告 江鴻志

訴訟代理人 洪紹倫律師
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

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
0,12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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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