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148號
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陳鳳龍
被 告 許峻銘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峻銘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,被告已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
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
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
萬6,837元(按: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。計算式詳如附表。元以
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已繳之500元,
原告尚應補繳1,000元。㈡提出民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5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萬5,680元 1 利息 3萬5,680元 114年5月10日 114年7月22日 (74/365) 16% 1,157.4元 小計 1,157.4元 合計 3萬6,837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