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087號
原 告 倪進鍟
被 告 郭雅琪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支付命令
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但經被告異議、視為起訴
後,尚未繳納足額裁判費。依原告聲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
7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50元,扣除已繳納500元,尚應
補繳1,650元。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超過期限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賴怡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