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082號
KSEV,114,雄補,2082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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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082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漢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筱晴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6,276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880元。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超過期限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賴怡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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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