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069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被 告 鍾雨樵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
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但經被告異議、視
為起訴後,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。依原告之聲明,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19,33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已繳納之5
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超過期限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賴怡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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