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064號
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林展瑩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
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9129號支付命令,
該命令於114年7月8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
(下同)5,214,321元(含本金4,360,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
息854,321.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,574
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
判費62,07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,如逾期未
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許弘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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