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041號
KSEV,114,雄補,2041,2025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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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041號
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井琪


被 告 劉千如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
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500 元,但經被告異議、
視為起訴後,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。依原告之聲明,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19,07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已繳納
之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超過期限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賴怡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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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