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977號
KSEV,114,雄補,1977,2025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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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977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翔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,576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超過期限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賴怡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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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