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950號
原 告 陳彥廷
訴訟代理人 邱霈云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軒嵐(原名:陳家賢)、湯禹昕(原名:湯思怡
)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