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770號
KSEV,114,雄補,1770,202509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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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770號
原 告 曾翌慈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偉豪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,4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 記 官 黃琬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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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