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675號
KSEV,114,雄補,1675,20250903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675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訴訟代理人 陳漢誠
被 告 洪崇富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;惟按以
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
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其請求於
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本件原
告於民國114年7月3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00,810
元,及如附表所示遲延利息、違約金,依前揭規定,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經計算為380,037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5,2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書 記 官 黃琬婷
附表: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