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612號
原 告 哥白尼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王志宏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黃枝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430
6號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
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,516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
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書 記 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