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580號
KSEV,114,雄補,1580,202509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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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580號
原 告 邱文法
陳龍川
被 告 朱威翰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
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
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
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
算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所謂交易價額,係指客觀上市場交易價
額而言,法院於核定房屋交易價值時,尚需參酌該房屋坐落
位置、面積、結構、新舊及鄰近房屋交易價額等資料,必要
時並得命提出鑑定報告。而稅務機關核定之房屋課稅現值
非當然與市價相當,法院仍應調查,以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
。而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
第46條規定,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、調整、評估之結果,雖
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,但非當然與市價相當。若
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實際市場成交價額低於或高於公告現
值,仍應以實際市場交易價額為準。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
抗字第149號、109年度台抗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)

二、經查:
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
00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遷讓返還原告部分:
⒈依前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系爭房
屋之交易價額為斷。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新臺
幣(下同)382,800元,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
書在卷可參。而據原告陳報鄰近系爭房屋,與系爭房屋建築
條件相當之房屋,於民國114年1月、5月之實價登錄交易價
格分別為2,120萬元、3,000萬元,平均每坪單價為285,129
元,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在卷可稽。
應可供作系爭房地於起訴時合理價格之參考。
⒉系爭房屋所坐落之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
土地)114年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14,290元,總面積
91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為全部等節,亦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
記謄本可佐,依此計算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19,500,390元(
計算式:214,290×91=19,500,390,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
)。而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加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結果為19
,883,190元(計算式:382,800+19,500,390=19,883,190)
,可由此推論系爭房屋價額占系爭房地總價額之比例約為1.
92%(計算式:382,800÷19,883,190=1.92%)。
⒊系爭房屋之建築總面積為137.74平方公尺(經換算為41.67坪
),有系爭房屋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考。經以系爭房地於起
訴時之合理交易價格每坪285,129元計算,系爭房地於起訴
時之客觀上可能交易價格應為11,881,325元(計算式:41.6
7×285,129=11,881,325)。是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上
可能交易價格11,881,325元,乘以系爭房屋價額占系爭房地
總價額之比例1.92%,據以計算出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客觀
上合理價額約為228,121元(計算式:11,881,325×1.92%=22
8,121,此計算式係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766號
裁定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20號裁定)。是此部分訴
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8,121元。
㈡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112,200元,及自114年6月13
日起至遷讓交屋日止,應按日給付原告2,200元之違約金部
分:
⒈訴之聲明前段請求被告給付112,200元部分,為逾期租金暨違
約金,核其性質屬金錢給付訴訟,且非屬遷讓房屋之附帶請
求,應併算其價額。是此部分應按請求金額定訴訟標的價額
為112,200元。
⒉訴之聲明後段請求按日給付違約金部分,按以一訴附帶請求
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
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。查,原告係於114年6月23日具狀提起
本件訴訟(見民事起訴狀上收文章戳),則自114年6月13日
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6月22日止,共10日已發生違約
金11,000元(計算式:1,100×10=11,000),應併算其價額

三、綜上所述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㈠㈡合併計算,核定為351,
321元(計算式:228,121+112,200+11,000=351,321)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4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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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