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391號
KSEV,114,雄補,1391,202509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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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391號
原 告 滕祐榕
郭旻宸
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庭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4,17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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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