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2024號
原 告 王建明
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
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
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;此
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,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
自明。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萬3,71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6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
以114年度雄補字第15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
數補繳,並於114年8月14日公示送達原告,惟原告逾期迄未
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查,是本件
原告起訴不合法,應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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