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4年度,1897號
KSEV,114,雄簡,1897,2025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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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1897號
原 告 曾毓洋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係就本院114年度
交易字第25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114年度交附民
字第43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。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
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
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;第1項但書移
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、第3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被告上開被訴部分,原告具狀撤回刑事告訴
,業經本院114年交易字第25號諭知公訴不受理,本院刑事庭即
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
,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2,8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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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