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4年度,1888號
KSEV,114,雄簡,1888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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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1888號
原 告 李安立

被 告 裕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
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簡易訴訟程序亦同,此觀同法第436
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原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,
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
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890元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4
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
判費,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為憑,揆諸前
揭規定,原告起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黃琬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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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