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4年度,1824號
KSEV,114,雄簡,1824,20250916,2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1824號
原 告 臺南私立瀛海高級中學

法定代理人 沈樹林
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
戴 龍律師
唐世韜律師
吳祈緯律師
被 告 鐘大益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所
為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所示「爰依被告之聲請」記載,均應更正為
「爰依職權」。
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所示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」記載,
均應更正為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張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家瑜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