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1804號
原 告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
訴訟代理人 劉佳惠
被 告 布傑斯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陳韋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,法
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
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以
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業已於同年7月1日送
達原告,但原告逾期至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
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
表、答詢表在卷可憑(卷第69、75至85頁),依上開規定,
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,因此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怡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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