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1687號
原 告 洪悅華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盟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(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35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
送前來,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詐欺取財罪(本院11
2年度訴字第501號),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
判費部分,僅限於被告就原告因刑事詐欺所生之損害部分,屬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可免徵裁判費之範圍,而原告刑事附帶民事
起訴狀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(另醫療費
、醫材費未載請求金額)部分,並非被告上開詐欺刑事案件因詐
欺所得財物,故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另徵裁判費。又原告於民國
112年7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,依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此部
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