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4年度,1571號
KSEV,114,雄簡,1571,2025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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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1571號
原 告 陳英芳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宜庭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係就本院11
3年度交簡字第2836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113年度交簡
附民字第6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審理。原告起訴請
求關於機車修繕之財產損害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
8,400元,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此部分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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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