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喪葬費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4年度,1543號
KSEV,114,雄簡,1543,2025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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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1543號
原 告 陳建中
陳恆玲
趙雪琴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楊上德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勝合律師即陳恒川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喪
葬費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41萬73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660元,扣除原告已繳
納5,530元,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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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