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1491號
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
被 告 有鳴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曲展辰
被 告 李采頤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
訴,惟被告尚未同意原告撤回起訴,爰命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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