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4年度,1272號
KSEV,114,雄簡,1272,20250909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簡字第1272號
原 告 王偉龍
被 告 潘弘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
113年度附民字第1582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9,960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萬9,960萬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初某日,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,加入訴外人翁治豪朱○宏何○毅等人所組成,以實施詐術為手段,具有持續性、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(下稱系爭詐欺集團),負責依翁治豪指示取款及向朱○宏何○毅等人收取所領得款項後轉交等工作。被告並與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,先由該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9日18時44分許,佯稱為World Gym客服撥打電話,告知須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原告陷於錯誤,依對方指示於112年10月30日0時4分、5分、7分許,以網路轉帳方式,分別將新臺幣(下同)4萬9,987元、4萬9,986元、4萬9,987元匯至訴外人哀凱凡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。再由被告於附表所示之「提款地點」及「提領時間」欄所示時間、地點,提領如附表所示「提款金額」欄所示款項後,轉交予翁治豪指定之集團上手,而以此方式掩飾、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。致原告因而受有14萬9,960元之損害等語。為此,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;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;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;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;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為, 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提 起公訴,並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38號、939號、940號刑 事判決認定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共42罪,有刑 事判決在卷可查(本院卷第11至43頁)。被告於刑事偵查審 理中對起訴事實坦承不諱,是被告自應就與翁治豪共同營運 所參與之詐欺犯行負責。又被告已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 以資抗辯,是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。從而,揆諸前開法律規定,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4萬9, 960元,即屬有據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14萬9, 96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5月24日(附民 卷第3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( 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規定參照), 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



六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第392條第2項,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之宣 告。
七、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,依同條第2項規定 免繳納裁判費,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張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 9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家瑜附表:
編號 提款地點 提領時間 提款金額 (新臺幣) 1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0號 統一超商華豐門市 112年10月30日 0時7分許 20,005元 2 112年10月30日 0時7分許 20,005元 3 112年10月30日 0時8分許 20,005元 4 112年10月30日 0時8分許 20,005元 5 112年10月30日 0時9分許 20,005元 6 112年10月30日 0時14分許 20,005元 7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明倫門市 112年10月30日0時15分許 20,005元 8 112年10月30日 0時16分許 10,005元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