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676號
KSEV,114,雄小,676,2025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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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小字第676號
原 告 姚承男

被 告 建興路405號公寓管理負責人

法定代理人 江劉幼女
訴訟代理人 江衍震
伍純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14年9月1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
第高雄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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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