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2253號
KSEV,114,雄小,2253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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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2253號
原 告 許世典

被 告 艾琳 (ESCOLTO IRENE CANETE)


黎德塑( LE DUC TO 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艾琳 (ESCOLTO IRENE CANETE)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,
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黎德塑( LE DUC TO )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,及自民國
一一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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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