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2031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
被 告 方郁森
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壹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一四
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壹拾肆元
擔保後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廖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