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和解契約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2031號
KSEV,114,雄小,2031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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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2031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
被 告 方郁森


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壹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一四
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壹拾肆元
擔保後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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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