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小字第1966號
原 告 陳明峰
被 告 郭庭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
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小額訴訟程序亦同,此觀同法第436
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返還不當得利訴訟,惟未繳納裁判費,經
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
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
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25頁),
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、答
詢表在卷為憑(見本院卷第31至33頁),揆諸前揭規定,原
告起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