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小字第1731號
原 告 李勝雄
被 告 DELA CRUZ MARICEL DOMINGO(狄拉庫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被告新址收受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送達
之就審期間不足5日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114年11月11日
下午2點5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