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726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楊子瑤
被 告 吳明典即音樂坊小吃部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4年9月
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5萬3,882元,及自114年1月
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.96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
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5萬3,882元預供擔保
,得免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台幣) 1,500元
合計 1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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