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1720號
KSEV,114,雄小,1720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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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720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
複代理人 郭語倫
被 告 林敏慧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,187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7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於本判決確定翌日
起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林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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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