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1564號
KSEV,114,雄小,1564,20250926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564號
原 告 太普君臨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李夢萱
訴訟代理人 陳燕華
被 告 張簡珍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,224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27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0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,224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勁丞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