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334號
原 告 曾沁惠
被 告 余天佑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金簡字第775號),經原
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113年度附
民字第1034號),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,本院民國114年8月2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5萬元,及自113年8月1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5萬元預供擔保,得
免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