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司調字,114年度,1417號
KSEV,114,雄司調,1417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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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司調字第1417號
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代 理 人 林憶茹蘇秋慧張光怡、姜岢忻、陳妙貞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銘惠即歐劉月嬌之繼承人間給付電信費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
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;送達於他造
之通知書,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,得逕以裁定駁
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、第5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調解,然相對人於
民國(下同)114年2月14日逕為出境遷出登記,即已遷出國
外,有相對人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,因相對人長期不
在國內,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,且送達於被告之通知書
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,故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
之聲請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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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