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38號
聲 請 人 鋼祥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雅雯
代 理 人 林福容律師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良維即良盛企業社間清償債務事件
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
幣(下同)50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
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 元。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
1 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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