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司補字,114年度,123號
KSEV,114,雄司補,123,20250903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23號
聲 請 人 高茂雄


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見和即高萬展之繼承人間聲請公示送
達事件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
臺幣(下同)1,500元,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1,000元,應再
補繳聲請費500 元,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命聲請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

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