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23號聲 請 人 高茂雄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見和即高萬展之繼承人間聲請公示送 達事件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(下同)1,500元,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1,000元,應再 補繳聲請費500 元,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 請,特此裁定。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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