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簡字第180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丁偵祐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陳錫群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
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26,539元(計算式:房屋標的價額1,1
00,400元+欠租、水費、大門更新費15,333元+起訴前所生相當租
金利益之不當得利數額,自113年3月1日起至訴訟繫屬前一日即1
13年5月5日,共計2個月5日,按月給付5,000元,給付總額為10,
806元=1,126,539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22,081元,扣除已繳納2
,250元,尚應補繳19,831元。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
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超過期限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賴怡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