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消費借貸款
馬公簡易庭(民事),馬補字,114年度,82號
MKEV,114,馬補,82,202509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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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馬補字第82號
原 告 黃佩
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剛譯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7,596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
00元。
二、原告起訴雖以鄭剛譯為被告,然未載明被告之年籍資料、身
分證字號、住居所,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,起訴程式有所
欠缺。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年籍資料、住居所地址之起訴狀
,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
法 官 陳順輝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洪鈺筑



附表:(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)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7,500元 1 利息 7,500元 114年6月10日 114年9月10日 (93/365) 5% 96元 小計 96元 合計 7,596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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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