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馬補字第76號
原 告 陳澤熙
被 告 陳秉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,原告曾於民國114年7月
14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9,03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
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
法 官 陳立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賴光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