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馬公簡易庭(民事),馬補字,114年度,75號
MKEV,114,馬補,75,2025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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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馬補字第75號
原 告 鄭連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興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
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40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
法 官 陳順輝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澎湖縣○○市○○
里○○○000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洪鈺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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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