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馬公簡易庭(民事),馬簡字,114年度,67號
MKEV,114,馬簡,67,2025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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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馬簡字第67號
原 告 趙文貴


被 告 蔡遠方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其匯款時不慎輸入錯誤帳號,致陸續匯
入新臺幣48萬元至被告帳戶。被告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
,爰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返
還上開款項,有起訴狀在卷可稽。而被告籍設金門縣,有被
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。又本件依民事訴訟法並
無特別管轄籍之規定,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
規定,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起訴,顯係違誤,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,爰將本件移送
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陳立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澎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○000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賴光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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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