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馬公簡易庭(民事),馬簡字,114年度,48號
MKEV,114,馬簡,48,202509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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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馬簡字第4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建樺
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澎湖縣馬公市馬公國民小學
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
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7萬5,732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1萬9,4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
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
法 官 陳立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賴光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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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